近日,广州拟对“”立法管理,围绕电瓶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所有的环节全流程的要求做规定,引起了市民朋友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涉电瓶车质量案件查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发布第三批查处销售非法加改装电瓶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瓶车加装底部挡泥板和重新安装脚撑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瓶车6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瓶车加装座垫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瓶车1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瓶车鞍座与其《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瓶车座垫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6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电瓶车的鞍座大于350mm,与其产品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1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非法拼装的电瓶车,配备的蓄电池与其随附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规格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瓶车的电池接口以及鞍座长度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2辆电瓶车存在改装鞍座、加装外包件,原装蓄电池被更换情形。当事人在电瓶车上非法加装、改装并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2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7辆电瓶车与其随附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改装。当事人非法改装电瓶车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7辆、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0辆电瓶车与其随附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10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瓶车的尾座外观与其随附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瓶车的车尾架外观与其随附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瓶车3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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